不好意思!我非常不願意貼這篇文章,這是四五年前律師轉寄給我的內容.


提供參考,真的希望是僅供參考.....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


 


第十一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若無屬受雇人所有.


 


第十六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


二十四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之權利。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台灣的著作權法採用「創作主義」,意即保障著作人的權益,任何人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不需經過登記即立即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要詳細區分,又分為「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是保障著作人對其作品享有決定發布發表、署不署名,並保障任何人不得竄改其作品而破壞著作人權利。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給他人。
最常發生的例子就是冒名自己是作者。


·         著作人格權:


所謂著作人格權指以保護著作人名聲或其他無形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在概念上與具有經濟或財產上利益之著作財產權相對。著作人就此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著作權分為人格權以及財產權!


著作權人格權是當著作人完成著作即擁有,不可以轉移。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具名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著作的權利,


亦可在其著作上表示姓名或不表示姓名。其他人不可竄改姓名盜用,而利用著作者,也必須表示原著作人姓名,另外,原作也不可以被路人甲予以任意的增刪,這是同一性保持權。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請詳讀.不要假冒我.或使用我的作品冒名自己是著作人.


 


這件事,已經不是新聞......


 


但是希望稍有良知的公司不管您是在哪裡取得我的作品.


 


有點水準的攝影人,都不會願意靠別人的作品過生活.


(我老婆說我這段話太理想化.....應該是沒有廉恥心)


 


要寫要講講不完.....先上班了...回來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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